第49292053号“KEA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632号
异议人: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金利祥兴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金利祥兴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6期《商标公告》第49292053号“KE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EA及图”指定使用在第6类“家具用金属附件、金属铰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619907号“IKEA”商标、第25643661号“IKEA及图”商标和在先申请且已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25619913号“宜家”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金属管、可移动金属建筑物、铁路金属材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异议人“宜家”商标与“IKEA”商标之间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文字“KEA”与异议人引证商标英文“IKEA”及中文商标“宜家”所对应的英文在字母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鉴于本案中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异议人商标给予扩大保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损害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292053号“KEA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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