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803064号“泰山西湖”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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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803064号“泰山西湖”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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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803064号“泰山西湖”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634号

  异议人:薛伟彪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省慧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孟拴
  异议人薛伟彪对被异议人张孟拴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1期《商标公告》第55803064号“泰山西湖”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泰山西湖”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墙纸用黏合剂、除油漆外的砖石建筑防潮化学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11709号“泰山”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墙纸用粘合剂、铸造用粘合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易于区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混淆误认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803064号“泰山西湖”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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