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415838号“HISTARTER”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636号
异议人:斯达特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海兴农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斯达特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海兴农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6期《商标公告》第52415838号“HISTART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ISTARTER”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29122号和第13981726号“STARTER及图”商标、第7029128号“STARTER”商标、第32052634号“STARTER BLACK LABEL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模仿、抄袭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损害其商号权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415838号“HISTARTE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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