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762948号“奥司米达系列 AOSIMID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通过华东商标转让网

第54762948号“奥司米达系列 AOSIMID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this is index.php

第54762948号“奥司米达系列 AOSIMIDA”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637号

  异议人:司米厨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美国史密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盛世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司米厨柜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美国史密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1期《商标公告》第54762948号“奥司米达系列 AOSIMID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奥司米达系列 AOSIMIDA”指定使用于第11类“灯;厨房用抽油烟机;燃气炉;淋浴热水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100122号“SIMI”、第26682297号、第26655420A号“司米SIMI”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水净化设备和机器;消毒器;消毒碗柜”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及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762948号“奥司米达系列 AOSIMID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01日

关于作者

华东商标转让网 administrator

要发表评论,您必须先登录

在线客服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