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312201号“源祥南极”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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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312201号“源祥南极”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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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312201号“源祥南极”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642号

  异议人一:南极电商(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杜官生
  异议人南极电商(上海)有限公司、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杜官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1期《商标公告》第51312201号“源祥南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源祥南极”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袜;帽”等。   异议人一南极电商(上海)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744606号、第38884372号、第2004570号“南极人”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袜;服装;围巾”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异议人二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61382号、第8547550号“恒源祥”、第9644990号“恒源祥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雨衣;戏装;游泳衣”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且已充分考虑了异议人一和异议人二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异议人一和异议人二商标予以保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312201号“源祥南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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