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766871号“XIAO LONG CHU”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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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766871号“XIAO LONG CHU”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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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766871号“XIAO LONG CHU”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646号

  异议人:四川龙厨供应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维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龙厨供应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6期《商标公告》第50766871号“XIAO LONG CH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XIAO LONG CHU”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家用嫩肉剂”。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229423号“小龙厨SHOO LOONGCHU及图”,第50673244号“XIAOLONGCHU”以及在先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50215943号“SHOO LOONG CHU”等商标核定(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饮料;糖;甜食;冰糖燕窝”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990662号“龙厨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发酵剂;食用芳香剂;家用嫩肉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766871号“XIAO LONG CH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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