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313200号“米奇纳”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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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313200号“米奇纳”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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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313200号“米奇纳”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649号

  异议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许晓君
  异议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许晓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1期《商标公告》第54313200号“米奇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米奇纳”指定使用在第9类“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笔记本电脑专用支架;音响设备”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343837号、第49759553号“米兰纳”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差异,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313200号“米奇纳”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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