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317496号“贵艺安 贵艺安酒”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650号
异议人:贵州安酒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平原德通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安酒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平原德通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1期《商标公告》第54317496号“贵艺安 贵艺安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贵艺安 贵艺安酒”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鸡尾酒、葡萄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185652号、第8972648号“安酒”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米酒、黄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安酒”,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317496号“贵艺安 贵艺安酒”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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