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967746号“月菲亚 YUEFEIYA”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652号
异议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磊
异议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磊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1期《商标公告》第54967746号“月菲亚 YUEFEIY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月菲亚 YUEFEIYA”指定使用在第25类“内衣;服装;童装;婴儿全套衣;鞋;帽”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76966号、第29792276号和在先申请并初步审定公告的第34823026号“索菲亚”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防水服;化装舞会用服装;睡眠用面罩;服装绶带”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家具”商品上的“索菲亚”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文字构成具有一定区别,二者未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亦有不同,该商标的注册应不会损害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967746号“月菲亚 YUEFEIY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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