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061202号“TILL WINNER”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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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061202号“TILL WINNER”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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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061202号“TILL WINNER”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653号

  异议人:杭州黑星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兴市飞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市奥辉饰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黑星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奥辉饰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9期《商标公告》第56061202号“TILL WINN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ILL WINNE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珠宝首饰、首饰配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541648号“KILLWINNE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珠宝首饰、首饰配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061202号“TILL WINNE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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