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739116号“帕洛熙 PALUOX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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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739116号“帕洛熙 PALUOX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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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739116号“帕洛熙 PALUOXI”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659号

  异议人:长荣置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季海兰
  委托代理人:温州卓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长荣置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季海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8期《商标公告》第50739116号“帕洛熙 PALUOX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帕洛熙 PALUOXI”指定使用在第20类“床垫;家具;衣柜;木制或塑料制箱;竹木工艺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292065号、第21291835号、第21292173号、第21292139号“帕洛”、在先申请的第46144628号“帕洛”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香料;香精油”、第5类“杀昆虫剂;蚊香”、第21类“瓷器装饰品;熏香炉”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739116号“帕洛熙 PALUOX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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