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918268号“MEGUIAR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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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918268号“MEGUIAR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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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918268号“MEGUIARS”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660号

  异议人:莫圭尔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宁小燕
  异议人莫圭尔氏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宁小燕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1期《商标公告》第51918268号“MEGUIAR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EGUIARS”指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音乐文件”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08060号、第753856号“MEGUIAR’S”商标,第16417583号“MEGUIARS SINCE 1901及图”商标,第13909134号“MEGUIAR’S”商标,第12186097号“MEGUIAR’S SINCE 1901”商标,第17972465号“MEGUIAR’S”商标,第8400889号“MEGUIAR’S SINCE 1901及图”商标,第12182765号“MEGUIAR’S SINCE 1901及图”商标,第7132548号“MEGUIAR’S SHOW CAR DETAIL CENTER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类“脱模制剂(用于模压塑料、玻璃纤维和其他非金属模制产品的制造)”、第3类“抛光剂、清洁剂”、第4类“发动机燃料非化学添加剂、工业用蜡”、第5类“空气净化制剂、空气除臭剂”、第7类“清洗设备、喷光机”、第11类“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气体净化装置”、第17类“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半加工塑料物质”、第21类“非电动打蜡设备、抛光用手套”等商品及第37类“汽车清洁服务、汽车美容服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其“MEGUIAR’S”、“美光”商标经持续使用和大量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予以扩大保护,但异议人对此提供的证据不足,因此异议人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经查,除本案外,被异议人还在多个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事必达”、“雨中宝”、“酷孚”、“RAINX”等商标,上述商标均与他人已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独创性或知名度的商标相同,其中部分商标已被我局予以驳回,部分商标已被相关权利人提起异议。被异议人对其商标创意未能予以合理解释。因此,结合本案中的被异议商标“MEGUIARS”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完全相同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918268号“MEGUIAR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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