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384563号“摘醉”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664号
异议人: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伟伟
委托代理人:郑州安必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伟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7期《商标公告》第53384563号“摘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摘醉”指定使用在第33类“食用酒精、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204668号“摘要”商标、第37084312号“摘要 酒 ZHAI YAO及图”商标、第40152820号“摘窑”商标、第40165371号“摘约”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开胃酒、白酒、果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以“摘”字为核心,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为异议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384563号“摘醉”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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