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273062号“CEC-CEGT”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665号
异议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誉鑫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中电环球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中电环球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1期《商标公告》第54273062号“CEC-CEG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EC-CEGT”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液晶显示屏;液晶显示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3595号“CEC及图”、第1730336号“CEC”、第10389795号“CECT”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液晶显示器;LED显示器;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中央处理器(CPU);计算机外围设备;大屏幕液晶显示器;自动广告机;电视机”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并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273062号“CEC-CEGT”商标在“液晶显示器;LED显示器;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中央处理器(CPU);计算机外围设备;大屏幕液晶显示器;自动广告机;电视机”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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