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778215号“醉福途 酒 ZUIFUTU”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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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778215号“醉福途 酒 ZUIFUTU”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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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778215号“醉福途 酒 ZUIFUTU”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668号

  异议人:佛山市吉利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蔡锡应
  异议人佛山市吉利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蔡锡应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1期《商标公告》第54778215号“醉福途 酒 ZUIFUT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醉福途 酒 ZUIFUTU”指定使用在第33类“开胃酒、鸡尾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3093号“糊涂及图”商标、第1498599号“糊涂”商标、第1571666号“百年糊涂”商标、第1571668号“糊涂精灵”商标、第2015673号“糊涂珍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烧酒、葡萄酒、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和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778215号“醉福途 酒 ZUIFUTU”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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