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829697号“华彩润”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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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829697号“华彩润”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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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829697号“华彩润”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669号

  异议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州宝洁龙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创业帮帮团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州宝洁龙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7期《商标公告》第53829697号“华彩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彩润”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626922号、第3346105号、第13703719号“华润与您携手改变生活及图”商标,第776090号“华润”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设计、广告、电话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目的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资本投资”服务上的“华润”商标虽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存在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829697号“华彩润”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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