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276957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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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276957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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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276957号“图形”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671号

  异议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温州小黄鸭品牌运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田南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异议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温州小黄鸭品牌运营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6期《商标公告》第52276957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童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雨衣;鞋;运动鞋;帽子”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814482号“图形”商标、第8814480号“B.DUCK及图”商标、第13108895号“巴菲鸭”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围裙(衣服);内衣;睡衣;童装;婴儿裤(服装);婴儿全套衣”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图形表现形式、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并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276957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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