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400452号“元气优优”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676号
异议人: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元起(厦门)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一创荟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元起(厦门)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0期《商标公告》第54400452号“元气优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元气优优”指定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果汁饮料、制作饮料用无酒精原汁”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246211号“元气森林YUANQISENLIN”商标、第24862288号“元气森林燃茶”商标、第21335857号“元气树叶”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矿泉水(饮料)、果汁、啤酒”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存在一定差别,该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使公众将其与异议人相联系,因而未损害异议人的商号权。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400452号“元气优优”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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