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025230号“QQQ”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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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025230号“QQQ”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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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025230号“QQQ”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679号

  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华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华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0期《商标公告》第54025230号“QQQ”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QQQ”指定使用于第31类“树木;小麦”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61506号号“QQ”商标、第15078465号“QQFAMILY”商标、第23068037号“QQ炫舞”商标、第38691907号“QQ飞车”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1类“过圣诞树;谷(谷类);植物;活动物”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信息传送;计算机终端通讯;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服务上的“QQ”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服务区别较大,关联性不强,且双方商标亦不相同,因此核准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导致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025230号“QQQ”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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