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440398号“蓓安亲研BRLAB”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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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440398号“蓓安亲研BRLAB”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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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440398号“蓓安亲研BRLAB”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680号

  异议人:必爱美妆研究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玉英
  异议人必爱美妆研究所对被异议人刘玉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8期《商标公告》第53440398号“蓓安亲研BRLAB”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蓓安亲研BRLAB”,指定使用于第26类“发卡;花边;纽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135797号、第45135784号“蓓润亲研”商标、在先申请的第51569644号“蓓安亲研BRLAB”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护发素;清洁制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是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瑷尔博士”等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异议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亦未对其商标设计提供合理解释。结合本案引证的汉字和外文具有极高独创性,被异议商标与其汉字高度近似,外文相同,此情形难谓巧合,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商标明显具有复制他人商标的故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440398号“蓓安亲研BRLAB”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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