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173836号“伊维苏 EWESU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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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173836号“伊维苏 EWESU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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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173836号“伊维苏 EWESU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681号

  异议人:捷尔普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伊维苏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捷尔普国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伊维苏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5期《商标公告》第51173836号“伊维苏 EWES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伊维苏 EWESU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复印纸(文具);纸巾”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并初步审定公告的第47134185号、在先注册的第47134183号“EVISU”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笔筒;笔袋;支票簿夹”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异议人商标予以扩大保护,故本案对异议人商标是否驰名不作判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173836号“伊维苏 EWESU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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