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365982号“青桔之町”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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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365982号“青桔之町”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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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365982号“青桔之町”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684号

  异议人:杭州小木吉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紫昶曦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小木吉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紫昶曦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6期《商标公告》第53365982号“青桔之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青桔之町”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817090号、第41335009号“青桔”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销售展示架出租、广告”等服务上。虽然被异议商标部分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目的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第28107554号、第28817086A号“青桔”商标为“运输、自行车出租、车辆共享服务”服务上的驰名商标并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365982号“青桔之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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