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453949号“豫美味鲜”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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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453949号“豫美味鲜”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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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453949号“豫美味鲜”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685号

  异议人:广东美味鲜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知友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翠忠
  异议人广东美味鲜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翠忠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2期《商标公告》第51453949号“豫美味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豫美味鲜”,指定使用于第30类“面条;荞麦面条;米粉(条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17896号“美味鲜”、第41581024号“美味鲜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方便面;豆豉;蚝油”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近似,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豫”为河南省的简称,被异议人地处河南省,“豫美味鲜”易使消费者误认其与异议人“美味鲜”商标存在某种关联,因而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453949号“豫美味鲜”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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