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997624号“PEINAIL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通过华东商标转让网

第52997624号“PEINAIL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this is index.php

第52997624号“PEINAILI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691号

  异议人:倍耐力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魏志法
  委托代理人:广东麦肯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倍耐力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魏志法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6期《商标公告》第52997624号“PEINAIL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EINAILI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汽车用悬挂弹簧;汽车用扭力杆;机动汽车用刹车扇形片”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03035号“PIRELLI”、在先注册的第75693号、第864747号“PIRELLI”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车轮胎;汽车充气轮胎;轮缘及上述产品的零配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车轮胎”商品上的“PIRELLI”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字母构成、书写方式、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公众熟知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如予核准注册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997624号“PEINAIL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01日

关于作者

华东商标转让网 administrator

要发表评论,您必须先登录

在线客服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