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858732号“居小邦”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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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858732号“居小邦”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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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858732号“居小邦”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692号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北际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权(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北际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7期《商标公告》第53858732号“居小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居小邦”指定使用在第37类“清洁建筑物(内部)、清洁建筑物(外表面)”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469765号“住小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室内装潢修理”等服务上。虽然被异议商标部分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484366号、第36484374号、第36469772号、第36486188号“住小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时间记录装置”等商品及第36类“保险经纪、金融管理”、第38类“视频点播传输、无线电通信”、第41类“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未构成近似,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858732号“居小邦”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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