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422604号“力佳能”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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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422604号“力佳能”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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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422604号“力佳能”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695号

  异议人:佳能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定州市浩鑫金属包装容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佳能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定州市浩鑫金属包装容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7期《商标公告》第53422604号“力佳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力佳能”指定使用在第34类“点烟器用气罐、吸烟用打火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86589号“佳能”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4类“吸烟用打火机、长烟斗”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佳能”,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为异议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422604号“力佳能”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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