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189539号“大门五郎”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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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189539号“大门五郎”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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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189539号“大门五郎”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696号

  异议人:日商SNK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睿致臻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伯图斯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腾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日商SNK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伯图斯进出口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0期《商标公告》第54189539号“大门五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门五郎”指定使用在第33类“白兰地;开胃酒;烈酒”等商品上。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可以证明“大门五郎”作为异议人游戏产品的特定虚拟角色形象名称,经由异议人运营和长期宣传使用已成为具有明确指向性、对应性以及较高商业价值的名称,该名称包含的财产价值与经济利益,本质上来源于异议人的智力创作与资本投入,应由异议人享有。鉴于本案异议人游戏产品角色名称的独创性及知名度,其游戏角色名称“大门五郎”一旦由被异议人作为商标注册,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将其与异议人运营的游戏产品联系起来,或认为二者之间具有某种关联,使被异议人在不付出成本和劳动的前提下获取不应属于被异议人的交易机会。同时异议人游戏角色名称的知名度被不当利用,亦可能会使异议人丧失因该知名度所带来的商业价值或商业机会,对异议人在先权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189539号“大门五郎”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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