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172766号“五隆丰”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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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172766号“五隆丰”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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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172766号“五隆丰”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697号

  异议人:华润五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王晓静
  异议人华润五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晓静(原被异议人:北京天下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2期《商标公告》第55172766号“五隆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五隆丰”,指定使用于第31类“树木;谷(谷类);鲜花”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258275号、第23840273号“五丰及图”、第21170670号“五丰鲜生”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谷(谷类);自然花;植物”等。虽双方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用于第30类“米”商品上的第12258239号“五丰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其文字上的差异足以令相关公众区分,因此被异议商标如予注册应不会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172766号“五隆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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