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673269号“六妹儿”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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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673269号“六妹儿”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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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673269号“六妹儿”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701号

  异议人:五常市六妹子庄园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佳茂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爱锐婷(深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五常市六妹子庄园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被异议人爱锐婷(深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9期《商标公告》第53673269号“六妹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六妹儿”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植物;新鲜蔬菜”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975934号“六妹子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谷(谷类);新鲜水果”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细微,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的谷物;新鲜水果;新鲜浆果;新鲜坚果;鲜食用菌;新鲜蔬菜;鲜豆(带荚);植物种子”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673269号“六妹儿”商标在“未加工的谷物;新鲜水果;新鲜浆果;新鲜坚果;鲜食用菌;新鲜蔬菜;鲜豆(带荚);植物种子”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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