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828054号“正新点”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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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828054号“正新点”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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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828054号“正新点”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702号

  异议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广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子帅
  异议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子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1期《商标公告》第56828054号“正新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正新点”,指定使用于第5类“粘蝇纸;杀虫剂;蚊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72265号“正点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蚊香;烟精(杀虫剂);杀虫剂”等。虽双方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用于第5类“蚊香、烟精(杀虫剂)、灭蝇剂”商品上的第1172265号“正点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其文字上的差异足以令相关公众区分,因此被异议商标如予注册应不会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828054号“正新点”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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