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735146号“广凤楼”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通过华东商标转让网

第51735146号“广凤楼”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this is index.php

第51735146号“广凤楼”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704号

  异议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老凤楼黄金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老凤楼黄金珠宝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4期《商标公告》第51735146号“广凤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广凤楼”指定使用于第14类“戒指(首饰);珠宝首饰;银制工艺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8263号“老凤祥”、第908276号“老凤祥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4类“珠宝;首饰”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在部分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珠宝、首饰”商品上的“老凤祥”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公众熟知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735146号“广凤楼”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01日

关于作者

华东商标转让网 administrator

要发表评论,您必须先登录

在线客服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