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847106号“MY DUCK”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706号
异议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诺帆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雪华
异议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雪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2期《商标公告》第52847106号“MY DUC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MY DUCK”,指定使用于第11类“灯;头发用吹风机;冰箱”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038087号“BDUCK”、第34972601A号“B DUCK BABY”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电动制酸奶器;制面包机;冰箱”等。虽双方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847106号“MY DUCK”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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