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727224号“小红班”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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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727224号“小红班”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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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727224号“小红班”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708号

  异议人:小红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闪淘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小红书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闪淘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7期《商标公告》第53727224号“小红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红班”指定使用在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219524号“小红书XIAOHONGSHU.COM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电子标签、动画片”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813800号、第34938419号“小红书”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视频录制播放器”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其“小红书”商标经持续使用和大量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予以扩大保护,但异议人对此提供的证据不足,因此异议人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727224号“小红班”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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