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411649号“CHOWSIN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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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411649号“CHOWSIN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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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411649号“CHOWSING”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709号

  异议人:上海宠幸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崔小穗
  委托代理人:河北恒方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宠幸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崔小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1期《商标公告》第51411649号“CHOWSI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HOWSING”指定使用在第5类“宠物尿布、宠物用生理裤”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243408号“宠幸CHOWSING及图”商标、第15008171号“CHOWSING”商标、第8243361号“宠幸CHOWSING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狗用洗涤液、防寄生虫制剂”、第31类“非医用饲料添加剂、人或动物食用海藻”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第8243361号“宠幸CHOWSING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411649号“CHOWSI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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