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190245号“图形”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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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190245号“图形”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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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190245号“图形”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711号

  异议人:艾图牛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新赛道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艾图牛奶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南新赛道乳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6期《商标公告》第53190245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第35类“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03269号、第22366559号“A2”商标,第14013718号“A2”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糖果、婴儿食品”、第29类“牛奶制品、牛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904938A号“A2”商标、第27916720A号“A2 MILK”商标、第26758851A号“A2 STORE”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被异议商标图形中文字虽经过图形化处理,但其仍可识别为“A2”,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构成相同,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及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及服务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190245号“图形”商标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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