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622967号“BOBBI”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717号
异议人:波碧布朗专业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娇妍(广州)日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波碧布朗专业化妆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娇妍(广州)日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7期《商标公告》第42622967号“BOBB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OBBI”指定使用在第3类“鞋蜡、家具或地板用抛光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449143号“BOBBI BROWN”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抛光制剂、研磨材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BOBBI BROWN”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大量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和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损害其商号权及其创始人BOBBI BROWN女士的姓名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622967号“BOBB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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