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月 2022

通过华东商标转让网

第53233240号“KONG FU”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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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233240号“KONG FU”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2777号

  异议人:四川三联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成都市天策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合伙)
  被异议人:石家庄西红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三联新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石家庄西红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1期《商标公告》第53233240号“KONG F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ONG FU”指定使用于第34类商品“火柴”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440148号“功夫”商标、第9440085号“功夫及图”商标、第41629756号“KUNGFU”商标、第48365988A号“KUNGFU”商标、第41799190号“KUNGFU PUR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4“烟草;香烟;香烟盒;吸烟者用口腔雾化器;电子水烟袋;吸入型烟草用加热设备;吸烟用打火机;香烟过滤嘴;除香精油外的烟草用调味品;电子香烟”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均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233240号“KONG F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17日

通过华东商标转让网

第56553644号“荷花魂”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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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553644号“荷花魂”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2770号

  异议人:代表人:河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共同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荷花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珍品酒厂
  异议人河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荷花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珍品酒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9期《商标公告》第56553644号“荷花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荷花魂”指定使用于第33类“老酒(中国蒸馏烈酒);烈酒;白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383115号“荷花”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烈酒(饮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生产制作工艺、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荷花”,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双方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553644号“荷花魂”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17日

通过华东商标转让网

第53263632号“蔚复来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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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263632号“蔚复来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2705号

  异议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仁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蔚复来(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青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异议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蔚复来(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6期《商标公告》第53263632号“蔚复来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蔚复来及图”指定使用于第7类“搅拌机;电子工业设备;污物粉碎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666177号“蔚来”商标、第20259532号“蔚来 NIO”商标、第18017219号“蔚来汽车 NEXTEV”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7类“化油器;电子工业设备;清洁用除尘装置”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蔚来”商标、“蔚来 NIO”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263632号“蔚复来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17日

通过华东商标转让网

第54213601号“机动小黄鸭”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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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213601号“机动小黄鸭”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2620号

  异议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香港小黄鸭时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田南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异议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香港小黄鸭时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2期《商标公告》第54213601号“机动小黄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机动小黄鸭”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服装出租;婚姻介绍;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许可;为法律咨询目的监控知识产权;版权管理;诉讼服务;家务服务;私人保镖”等。异议人在先于类似服务上并未申请与被异议商标相近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申请在先的原则,被异议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和模仿其商标恶意抢注,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在先宣传使用“机动小黄鸭”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213601号“机动小黄鸭”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16日

通过华东商标转让网

第54238374号“机动小黄鸭”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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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238374号“机动小黄鸭”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2617号

  异议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香港小黄鸭时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田南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异议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香港小黄鸭时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2期《商标公告》第54238374号“机动小黄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机动小黄鸭”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毛织品;布;无纺布;被罩;床单;浴罩;手套式搓澡巾;枕套;毛毯;家庭日用纺织品”等。异议人在先于类似商品上并未申请与被异议商标相近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申请在先的原则,被异议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和模仿其商标恶意抢注,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宣传使用“机动小黄鸭”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238374号“机动小黄鸭”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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