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裁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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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986546号“MK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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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986546号“MK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560号

  异议人:MK2电影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恩环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黄岩金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MK2电影公司对被异议人广恩环球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1期《商标公告》第53986546号“MK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K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培训;教育;安排和组织大会”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64221号、第4464215号“MK2”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分别为第16类“印刷品;书籍;杂志”、第41类“教育;培训;娱乐”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986546号“MK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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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616353号“花嫁甜心”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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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616353号“花嫁甜心”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559号

  异议人:上海花嫁丽舍婚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喜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花嫁丽舍婚庆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喜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6期《商标公告》第55616353号“花嫁甜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花嫁甜心”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体育活动用球;游戏器具;狂欢节面具”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15720号、第3715705号“花嫁喜铺HUAJIA MARRIAGE SHOP及图”、第8050777号、第8050752号、第13354974号“花嫁HUAJIA”、第9389861号“花嫁喜铺”、第11993351号、第9389862号“花嫁丽舍”、第9389863号“花嫁丽舍BRIDE ELYSEE及图”、第11993354号、第23741689号“花嫁丽舍 私人婚礼会所BRIDE ELYSE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分别为第16类“影集;图画;照片”、第45类“服装出租;晚礼服出租;约会”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616353号“花嫁甜心”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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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506523号“克其吾斯坦 KIQIK USTAM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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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506523号“克其吾斯坦 KIQIK USTAM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558号

  异议人:阿布都热合曼•麦麦提
  委托代理人:新疆益善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麦麦提艾力·麦麦提敏
  异议人阿布都热合曼•麦麦提对被异议人麦麦提艾力·麦麦提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1期《商标公告》第46506523号“克其吾斯坦 KIQIK USTAM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克其吾斯坦 KIQIK USTAM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蜂蜜、糕点”等。异议人引证的第53163465号“客其客师傅 KICHIK USTAM”商标申请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因此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混淆误认和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506523号“克其吾斯坦 KIQIK USTAM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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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817132号“ZTE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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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817132号“ZTEN”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556号

  异议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正腾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科创为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正腾电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6期《商标公告》第50817132号“ZTE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ZTE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录像机;摄像机;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945959号、第16019254号“ZT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婴儿监控器;探测器;感应器(电)”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817132号“ZTE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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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188175号“DALAPLEX”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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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188175号“DALAPLEX”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557号

  异议人:欧丽珀丝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俊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欧丽珀丝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俊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1期《商标公告》第54188175号“DALAPLEX”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ALAPLEX”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护发素;浴液;化妆品;牙膏;浴盐”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548491号“OLAPLEX”、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187399号“OLAPLEX”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护发制剂;染发剂;发油”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洗发液;护发素;浴液;化妆品;浴盐;染发剂;皮肤增白霜;生发油;防晒剂”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故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188175号“DALAPLEX”商标在“洗发液;护发素;浴液;化妆品;浴盐;染发剂;皮肤增白霜;生发油;防晒剂”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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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944239A号“如梦剧场”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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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944239A号“如梦剧场”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555号

  异议人:表坊创意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东信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北京央华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表坊创意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央华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8期《商标公告》第51944239A号“如梦剧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如梦剧场”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浴用织品(服装除外);搓澡巾;纺织品毛巾”。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商标,但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如梦之梦”商标通过商业宣传和生产经营活动,发挥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并为中国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故我局对异议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如梦之梦”商标指定使用的话剧表演、演出等服务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故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复制、抄袭、摹仿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944239A号“如梦剧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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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181796号“如梦之城A CITY LIKE A DREAM”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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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181796号“如梦之城A CITY LIKE A DREAM”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552号

  异议人:表坊创意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东信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北京央华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表坊创意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央华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5期《商标公告》第52181796号“如梦之城A CITY LIKE A DREA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如梦之城A CITY LIKE A DREAM”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睡袍;毛衣;套头衫”等。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商标,但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如梦之梦”商标通过商业宣传和生产经营活动,发挥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并为中国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故我局对异议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如梦之梦”商标指定使用的话剧表演、演出等服务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故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复制、抄袭、摹仿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181796号“如梦之城A CITY LIKE A DREAM”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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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700981号“海天美味礼致”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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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700981号“海天美味礼致”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549号

  异议人:江西青龙高科油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异议人江西青龙高科油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6期《商标公告》第53700981号“海天美味礼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海天美味礼致”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家禽(非活);食用海藻提取物;鱼制食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74895号“海天HAITIAN”、第35455643号“海天润心”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食用菜籽油;食用玉米油;食用芝麻油”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复制、抄袭、摹仿其商标,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700981号“海天美味礼致”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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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673437号“海天礼致”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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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673437号“海天礼致”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548号

  异议人:江西青龙高科油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异议人江西青龙高科油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6期《商标公告》第53673437号“海天礼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海天礼致”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家禽(非活);食用海藻提取物;鱼制食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74895号“海天HAITIAN”、第35455643号“海天润心”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食用菜籽油;食用玉米油;食用芝麻油”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复制、抄袭、摹仿其商标,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673437号“海天礼致”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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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425382号“安朵柔ANDUOROU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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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425382号“安朵柔ANDUOROU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544号

  异议人:威索伯勒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广州中妆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威索伯勒尔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中妆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2期《商标公告》第54425382号“安朵柔ANDUORO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安朵柔ANDUOROU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纸巾;印刷出版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632433号“安朵”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文具;纸;印刷出版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并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425382号“安朵柔ANDUOROU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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