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124804号“UC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3031号
异议人:优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宏伟
异议人优视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宏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1期《商标公告》第54124804号“UC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UC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骑自行车服装”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669874号、第7669927号、第17499656号“UC”商标、第9816064号“UCBROWSER及图”商标、第16828867号“浏览器 UC”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第42类“技术研究;研究与开发(替他人)”等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生产销售领域以及服务对象、服务方式,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761316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虽然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商标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上的“UC”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该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以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均具有明显差异,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但被异议商标文字“UC及图”与异议人字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124804号“UC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17日
第55513111号“嗣井坊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3035号
异议人: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泽华
异议人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泽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4期《商标公告》第55513111号“嗣井坊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嗣井坊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30746号“水井坊”商标、第26426753号“甘井坊”商标、第26438037号“贵井坊”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汽酒”等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水井坊”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相近,如并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双方商标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特定关联,从而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并对其知名度加以考量,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513111号“嗣井坊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17日
第54875591号“圣乐途”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3040号
异议人:乐途运动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建大耳朵图图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乐途运动香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建大耳朵图图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2期《商标公告》第54875591号“圣乐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圣乐途”指定使用于第18类“人造革;书包”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80720号、第7329518号“乐途”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8类“仿皮;兽皮”等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且整体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并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双方商标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特定关联,从而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称请求认定其第679969号“乐途”商标、第256983号“LOTTO”商标为第25类“衣服;鞋”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并对其知名度加以考量,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875591号“圣乐途”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17日
第56049566号“盒子青年”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3042号
异议人:济南万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明宇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盒子青年社群商业运营有限公司
异议人济南万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盒子青年社群商业运营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8期《商标公告》第56049566号“盒子青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盒子青年”,指定使用于第4类“润滑脂;工业用油;润滑油”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与“济南彬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结算材料、《首届科创城•盒子青年执行及物料制作合同》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前,其“盒子青年”商标于第4类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因此对被异议人上诉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提供的官方网站网址、孵化协议书等证据可以证明:“科创历城•盒子青年节”暨首届政校企联合创客嘉年华,是由共青团济南市委指导,济南市商务局支持,历城区人才办、共青团历城区委、历城区科技局、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异议人在山大科创城承办的双创主题活动的名称,在济南有一定知名度。且被异议人法人代表与和异议人有业务往来的“济南彬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同一人,且双方同处济南,理应对异议人该活动名称知晓,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抄袭、摹仿他在先使用的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盒子青年”标识本身在被异议人注册之前,也已经由异议人宣传使用多时,更是经由当地的政府牵头进行了大型活动宣传,已经在济南市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影响力,被异议商标如予注册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认为其与异议人具有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049566号“盒子青年”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17日
第56064908号“盒子青年”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3043号
异议人:济南万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明宇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盒子青年社群商业运营有限公司
异议人济南万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盒子青年社群商业运营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8期《商标公告》第56064908号“盒子青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盒子青年”,指定使用于第3类“香皂;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与“济南彬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结算材料、《首届科创城•盒子青年执行及物料制作合同》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前,其“盒子青年”商标于第3类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因此对被异议人上诉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提供的官方网站网址、孵化协议书等证据可以证明:“科创历城•盒子青年节”暨首届政校企联合创客嘉年华,是由共青团济南市委指导,济南市商务局支持,历城区人才办、共青团历城区委、历城区科技局、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异议人在山大科创城承办的双创主题活动的名称,在济南有一定知名度。且被异议人法人代表与和异议人有业务往来的“济南彬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同一人,且双方同处济南,理应对异议人该活动名称知晓,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抄袭、摹仿他在先使用的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盒子青年”标识本身在被异议人注册之前,也已经由异议人宣传使用多时,更是经由当地的政府牵头进行了大型活动宣传,已经在济南市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影响力,被异议商标如予注册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认为其与异议人具有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064908号“盒子青年”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17日
第56074651号“盒子青年”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3046号
异议人:济南万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明宇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盒子青年社群商业运营有限公司
异议人济南万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盒子青年社群商业运营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8期《商标公告》第56074651号“盒子青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盒子青年”,指定使用于第2类“染色剂;颜料;食用色素”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与“济南彬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结算材料、《首届科创城•盒子青年执行及物料制作合同》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前,其“盒子青年”商标于第2类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因此对被异议人上诉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提供的官方网站网址、孵化协议书等证据可以证明:“科创历城•盒子青年节”暨首届政校企联合创客嘉年华,是由共青团济南市委指导,济南市商务局支持,历城区人才办、共青团历城区委、历城区科技局、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异议人在山大科创城承办的双创主题活动的名称,在济南有一定知名度。且被异议人法人代表与和异议人有业务往来的“济南彬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同一人,且双方同处济南,理应对异议人该活动名称知晓,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抄袭、摹仿他在先使用的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盒子青年”标识本身在被异议人注册之前,也已经由异议人宣传使用多时,更是经由当地的政府牵头进行了大型活动宣传,已经在济南市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影响力,被异议商标如予注册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认为其与异议人具有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074651号“盒子青年”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17日
第56064895号“盒子青年”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3049号
异议人:济南万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明宇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盒子青年社群商业运营有限公司
异议人济南万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盒子青年社群商业运营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8期《商标公告》第56064895号“盒子青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盒子青年”,指定使用于第1类“防冻剂;工业用盐;玻璃防污剂”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与“济南彬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结算材料、《首届科创城•盒子青年执行及物料制作合同》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前,其“盒子青年”商标于第1类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因此对被异议人上诉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提供的官方网站网址、孵化协议书等证据可以证明:“科创历城•盒子青年节”暨首届政校企联合创客嘉年华,是由共青团济南市委指导,济南市商务局支持,历城区人才办、共青团历城区委、历城区科技局、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异议人在山大科创城承办的双创主题活动的名称,在济南有一定知名度。且被异议人法人代表与和异议人有业务往来的“济南彬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同一人,且双方同处济南,理应对异议人该活动名称知晓,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抄袭、摹仿他在先使用的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盒子青年”标识本身在被异议人注册之前,也已经由异议人宣传使用多时,更是经由当地的政府牵头进行了大型活动宣传,已经在济南市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影响力,被异议商标如予注册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认为其与异议人具有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064895号“盒子青年”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17日
第56580607号“仚夏新”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3774号
异议人:夏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中源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汪亚平
异议人夏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汪亚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1期《商标公告》第56580607号“仚夏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仚夏新”指定使用在第21类“家用器皿;毛巾架和毛巾挂环;晾衣架;安装在天花板上的升降式晾衣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90297号、第22899196号、第24736357号“夏新”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1类“成套的烹饪锅;饮水槽;盆(碗);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未形成新的特定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580607号“仚夏新”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19日
第55592593号“尣夏新”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3772号
异议人:夏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中源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梅珍
异议人夏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林梅珍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8期《商标公告》第55592593号“尣夏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尣夏新”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电炊具;燃气炉;厨房用抽油烟机;壁炉(家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90287号、第24736354号、第30874429“夏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烤箱;冰箱;空气调节设备;电吹风;消毒碗柜”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未形成新的特定含义,故双方商标在部分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在先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部分已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未对上述事实作出合理解释,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592593号“尣夏新”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19日
第50494129号“MIIIW”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3612号
异议人:武汉猫人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米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融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武汉猫人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米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0期《商标公告》第50494129号“MIIIW”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IIIW”指定使用于第9类“平板电脑用电池充电器;手机电池充电器”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117885号、第41163047号“MIIOW”商标、第4600111号“MEEOW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自动售货机”等商品。虽然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字母组成不同,呼叫及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具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的第6292561号“MIIOW及图”商标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其上述主张,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494129号“MIIIW”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