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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112398号“小鹅看房”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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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112398号“小鹅看房”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582号

  异议人:北京优尚家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白描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优尚家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白描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2期《商标公告》第50112398号“小鹅看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鹅看房”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生物识别扫描仪;数字门锁”。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被异议人在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200余件商标,且诸多商标因与他人在先商标高度近似而被我局予以驳回或部分驳回,部分商标已被他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亦未对其大量注册商标的意图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任何合理解释说明。结合异议人提供的被异议人在网上公开高价出售商标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异议人商标注册数量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其注册的目的是通过销售商标而获取不正当利益,具有明显的恶意,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112398号“小鹅看房”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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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415982号“连连精灵”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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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415982号“连连精灵”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581号

  异议人:连连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维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与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连连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维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2期《商标公告》第54415982号“连连精灵”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连连精灵”指定使用在第42类“室内装饰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070839号、第39572094号、第43410726号“连连”商标,第5772077号、第45210764号“连连科技LIAN LIAN XX”商标,第5208830号“连连支付”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类“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化学研究、地质研究、建设项目的开发、计算机软件设计、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主要识别文字“连连”,整体文字构成相近,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装饰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节能领域的咨询、网络服务器出租、技术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电信技术咨询、电信技术领域的研究、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维护”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及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及服务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415982号“连连精灵”商标在“室内装饰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节能领域的咨询;网络服务器出租;技术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电信技术咨询;电信技术领域的研究;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维护”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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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085387号“毅发YIFA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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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085387号“毅发YIFA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579号

  异议人:DC科米克斯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州毅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DC科米克斯合伙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州毅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6期《商标公告》第53085387号“毅发YIF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毅发YIFA及图”指定使用在第17类“地毯接缝胶带、管道胶带”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169563A号、第44066420A号、第19169563A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纸制杯盘垫”等商品及第41类“录像带发行、玩具出租”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第19169563A号“图形”商标为“录像带发行”等服务上的驰名商标并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损害其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称其享有著作权的《双W》美术作品所具有的独创性表达具有一定差异,二者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故异议人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损害其商品化权等在先权利,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085387号“毅发YIFA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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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346325号“三国演义摘要酒”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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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346325号“三国演义摘要酒”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580号

  异议人: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世雍
  异议人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世雍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1期《商标公告》第51346325号“三国演义摘要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三国演义摘要酒”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寻找赞助;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204668号“摘要”、第37084312号“摘要 酒ZHAIYAO”、第37084316号“摘要王子”、第49938647号“摘香盛宴”、第40172691号“摘要ZHAIYA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分别为第33类“烧酒;葡萄酒”、第35类“货物展出;广告策划”、第36类“保险经纪;资本投资”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059762号“聚一生至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进出口代理”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有较大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459367号“摘要酒库”、第47463121号“摘要爱好者”、第47492754号“摘要俱乐部”、第47471019号“摘要体验馆”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开发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摘要”,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因此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服务服务内容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另经查,被异议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多件与异议人在先商标“金沙”、“摘要”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或已被提出异议,且被异议人未能就被异议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和使用意图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因此,可以认定被异议人具有不正当利用异议人商标市场声誉的故意,其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获得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346325号“三国演义摘要酒”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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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631881号“TOTALPR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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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631881号“TOTALPRO”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578号

  异议人:道达尔能源欧洲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汽车地带部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道达尔能源欧洲公司对被异议人汽车地带部件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6期《商标公告》第53631881号“TOTALPR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OTALPRO”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传感器、节气门位置传感器”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0747号、第3702361号、第37708878号“TOTAL及图”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类“工业油和润滑脂、润滑油”、“石油(原油或精炼油)、燃料(液态、气态、固态)”、第9类“电池、原电池”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另引证在先申请且已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53495829号“TOTALENERGIES”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测量仪器、变频器”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及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工业油和润滑脂、润滑油”商品上的“TOTAL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该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存在较大差异,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损害其商号权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631881号“TOTALPR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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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931307号“希狄诗XIDISH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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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931307号“希狄诗XIDISHI”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575号

  异议人:威索伯勒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翁育彬
  异议人威索伯勒尔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翁育彬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1期《商标公告》第54931307号“希狄诗XIDISH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希狄诗XIDISH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内衣;童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63251号、第31488820号、第31496324号、第31498281号、第31507384号、第1776536号、第6927685号、第6927686号、第6927687号、第6927688号、第44500118号、第44505735号、第44522603号“芬狄诗FANDECIE”、第1263254号、第31540880号“芬狄诗FANDECIE及图”、第31530006号、第31530016号、第1263253号、第1252698号“芬狄诗”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内衣;内裤”等。双方商标首字不同,呼叫及整体外观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胸罩;内穿服装”商品上的“芬狄诗FANDECIE”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具有一定差异,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931307号“希狄诗XIDISH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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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650431号“TOTALPR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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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650431号“TOTALPRO”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576号

  异议人:道达尔能源欧洲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汽车地带部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道达尔能源欧洲公司对被异议人汽车地带部件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6期《商标公告》第53650431号“TOTALPR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OTALPRO”指定使用在第12类“陆地车辆用球形接头、陆地车辆用控制臂”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0747号、第3702361号“TOTAL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类“工业油和润滑脂、润滑油”、“石油(原油或精炼油)、燃料(液态、气态、固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708876号“TOTAL及图”商标、第53536354号“TOTALENERGIES”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运载工具用轮胎、民用无人机”、“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车用遮阳挡”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及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工业油和润滑脂、润滑油”商品上的“TOTAL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该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存在较大差异,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损害其商号权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650431号“TOTALPR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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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693686号“欧气赏”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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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693686号“欧气赏”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572号

  异议人:北京乐自天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龙岩市新罗区爱河度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乐自天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龙岩市新罗区爱河度贸易有限公司(原名称:龙岩市瓶盖小子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1期《商标公告》第54693686号“欧气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欧气赏”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广告;替他人推销”等。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微信小程序“欧气赏”页面、“欧气赏”线下推广宣传照片、2019年蛋趣欧气赏部分中奖记录数据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欧气赏”商标通过商业宣传和生产经营活动,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实际使用并为中国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故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特有服务名称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693686号“欧气赏”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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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481942号“UKHUGGEI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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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481942号“UKHUGGEIS”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573号

  异议人:金佰利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有为(福建)健康护理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金佰利国际公司对被异议人有为(福建)健康护理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1期《商标公告》第54481942号“UKHUGGEI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UKHUGGEIS”指定使用在第5类“卫生内裤;卫生巾;卫生护垫;失禁用尿布”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07424号、第18126696号“HUGGIES”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空气清新剂;卫生巾;卫生垫;月经短裤(衬里);止血栓”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故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481942号“UKHUGGEI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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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569803号“DESK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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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569803号“DESK及图”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574号

  异议人:思科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思科技术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2期《商标公告》第46569803号“DESK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ESK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5类“为商业和广告目的举办、安排和组织贸易展示和交易会”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374946号“图形”商标、在先经马德里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165128号“CISCO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通过计算机网络提供有关网上贸易的商业信息、商业咨询和信息服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图形部分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图形在构图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商业和广告目的举办、安排和组织贸易展示和交易会,专业商业咨询”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及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及服务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   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第5648843号“图形”商标和第5605135号“CISCO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损害其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称其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所具有的独创性表达具有一定差异,二者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故异议人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569803号“DESK及图”商标在“为商业和广告目的举办、安排和组织贸易展示和交易会;专业商业咨询”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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