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月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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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805180号“老凤祥古法馆”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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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805180号“老凤祥古法馆”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2538号

  异议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翁珍华
  异议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翁珍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2期《商标公告》第50805180号“老凤祥古法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老凤祥古法馆”指定使用于第35类“人力资源管理;会计;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643385号“百年老凤祥-经典新时尚”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商业审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人力资源管理;会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均为“老凤祥”,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的第20643385号“百年老凤祥-经典新时尚”商标构成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珠宝;首饰”商品上的第908263号“老凤祥”商标经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具有较强独创性和较高知名度的“老凤祥”商标文字显著部分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805180号“老凤祥古法馆”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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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588568号“老凤祥LAOFENGXIAN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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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588568号“老凤祥LAOFENGXIANG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2544号

  异议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永春
  异议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永春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2期《商标公告》第48588568号“老凤祥LAOFENGXIA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老凤祥LAOFENGXIANG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去污剂;家具或地板用抛光剂;砂布;香精油;化妆品;个人卫生用口气清新剂;动物用化妆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908263号“老凤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贵重金属餐具;贵重金属烛台;家用贵重金属容器”等。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注册并使用在“珠宝、首饰”商品上的“老凤祥”商标经其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摹仿,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企业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588568号“老凤祥LAOFENGXIAN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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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528730号“凤祥喜福”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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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528730号“凤祥喜福”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2550号

  异议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叶招君
  异议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叶招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2期《商标公告》第51528730号“凤祥喜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凤祥喜福”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8276号“老凤祥及图”商标、第908263号“老凤祥”商标、第38376468号“凤祥囍事”商标、第3848213号“老凤祥及图”商标、第15656409号“老凤祥 SINCE 1848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分别为第14类“贵重金属餐具”、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邮购定单进行的广告宣传”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为非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030259号“老凤祥”商标、第20643385号“百年老凤祥-经典新时尚”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搜索引擎优化”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均不同,整体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珠宝、首饰”商品上的“老凤祥”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具有一定区别,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差异显著,关联程度较低,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应不致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528730号“凤祥喜福”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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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680728号“蟹凤祥”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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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680728号“蟹凤祥”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2556号

  异议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州克拉德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州克拉德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2期《商标公告》第51680728号“蟹凤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蟹凤祥”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分别为第31类“树木;谷(谷类);自然花”、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异议人对第31类、第35类上的申请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8276号“老凤祥及图”商标、第908263号“老凤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贵重金属餐具;贵重金属烛台;家用贵重金属容器;仿金制品;贵重金属咖啡餐具”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为非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030259号“老凤祥”商标、第3848213号“老凤祥及图”商标、第15656409号“老凤祥 SINCE 1848及图”商标、第20643385号“百年老凤祥-经典新时尚”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替他人推销”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均不同,整体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珠宝、首饰”商品上的“老凤祥”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具有一定区别,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以及服务对象等差异显著,关联程度较低,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应不致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680728号“蟹凤祥”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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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745550号“乾凤楼”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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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745550号“乾凤楼”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2575号

  异议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老凤楼黄金珠宝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老凤楼黄金珠宝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2期《商标公告》第51745550号“乾凤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乾凤楼”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首饰盒;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8263号“老凤祥”、第908276号“老凤祥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戒指(首饰);珠宝首饰”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首饰盒”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珠宝首饰”商品上的“老凤祥”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相近,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商品密切相关,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注册易误导公众并可能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745550号“乾凤楼”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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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755828号“上凤楼”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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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755828号“上凤楼”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2576号

  异议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老凤楼黄金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老凤楼黄金珠宝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2期《商标公告》第51755828号“上凤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上凤楼”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戒指(首饰);珠宝首饰;银制工艺品;翡翠;珍珠(珠宝);项链(首饰);玛瑙;首饰盒;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8263号“老凤祥”、第908276号“老凤祥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戒指(首饰);珠宝首饰”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戒指(首饰);珠宝首饰;银制工艺品;翡翠;珍珠(珠宝);项链(首饰);玛瑙;首饰盒”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珠宝首饰”商品上的“老凤祥”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相近,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商品密切相关,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注册易误导公众并可能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755828号“上凤楼”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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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222152号“机动小黄鸭”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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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222152号“机动小黄鸭”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2614号

  异议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香港小黄鸭时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田南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异议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香港小黄鸭时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2期《商标公告》第54222152号“机动小黄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机动小黄鸭”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动物用化妆品;牙膏;香;空气芳香剂;香精油;砂布;洗面奶;皮革保护剂(上光);去色剂”等。异议人在先于类似商品上并未申请与被异议商标相近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申请在先的原则,被异议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和模仿其商标恶意抢注,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宣传使用“机动小黄鸭”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222152号“机动小黄鸭”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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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240144号“机动小黄鸭”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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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240144号“机动小黄鸭”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2615号

  异议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香港小黄鸭时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田南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异议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香港小黄鸭时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2期《商标公告》第54240144号“机动小黄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机动小黄鸭”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蔬菜汁(饮料);无酒精饮料;可乐;大豆为主的饮料(非奶替代品);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啤酒;果汁;豆类饮料;植物饮料;水(饮料)”等。异议人在先于类似商品上并未申请与被异议商标相近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申请在先的原则,被异议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和模仿其商标恶意抢注,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宣传使用“机动小黄鸭”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240144号“机动小黄鸭”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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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072437号“盒子青年”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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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072437号“盒子青年”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3051号

  异议人:济南万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明宇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盒子青年社群商业运营有限公司
  异议人济南万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盒子青年社群商业运营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5期《商标公告》第56072437号“盒子青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盒子青年”,指定使用于第5类“医用药物;消毒剂;净化剂”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与“济南彬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结算材料、《首届科创城•盒子青年执行及物料制作合同》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前,其“盒子青年”商标于第5类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因此对被异议人上诉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提供的官方网站网址、孵化协议书等证据可以证明:“科创历城•盒子青年节”暨首届政校企联合创客嘉年华,是由共青团济南市委指导,济南市商务局支持,历城区人才办、共青团历城区委、历城区科技局、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异议人在山大科创城承办的双创主题活动的名称,在济南有一定知名度。且被异议人法人代表与和异议人有业务往来的“济南彬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同一人,且双方同处济南,理应对异议人该活动名称知晓,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抄袭、摹仿他在先使用的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盒子青年”标识本身在被异议人注册之前,也已经由异议人宣传使用多时,更是经由当地的政府牵头进行了大型活动宣传,已经在济南市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影响力,被异议商标如予注册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认为其与异议人具有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072437号“盒子青年”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17日

通过华东商标转让网

第56064895号“盒子青年”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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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064895号“盒子青年”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3049号

  异议人:济南万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明宇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盒子青年社群商业运营有限公司
  异议人济南万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盒子青年社群商业运营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8期《商标公告》第56064895号“盒子青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盒子青年”,指定使用于第1类“防冻剂;工业用盐;玻璃防污剂”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与“济南彬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结算材料、《首届科创城•盒子青年执行及物料制作合同》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前,其“盒子青年”商标于第1类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因此对被异议人上诉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提供的官方网站网址、孵化协议书等证据可以证明:“科创历城•盒子青年节”暨首届政校企联合创客嘉年华,是由共青团济南市委指导,济南市商务局支持,历城区人才办、共青团历城区委、历城区科技局、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异议人在山大科创城承办的双创主题活动的名称,在济南有一定知名度。且被异议人法人代表与和异议人有业务往来的“济南彬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同一人,且双方同处济南,理应对异议人该活动名称知晓,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抄袭、摹仿他在先使用的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盒子青年”标识本身在被异议人注册之前,也已经由异议人宣传使用多时,更是经由当地的政府牵头进行了大型活动宣传,已经在济南市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影响力,被异议商标如予注册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认为其与异议人具有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064895号“盒子青年”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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