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月 2022

通过华东商标转让网

第55740206号“汪汪队立大功之猫咪大队”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this is index.php

第55740206号“汪汪队立大功之猫咪大队”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3807号

  异议人: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马鞍山品天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马鞍山品天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4期《商标公告》第55740206号“汪汪队立大功之猫咪大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汪汪队立大功之猫咪大队”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水果罐头;鱼(非活);加工过的水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211674号“汪汪队立大功”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非活);家禽(非活);猎物(非活)”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故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740206号“汪汪队立大功之猫咪大队”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19日

通过华东商标转让网

第55744076号“汪汪队之猫咪大队”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this is index.php

第55744076号“汪汪队之猫咪大队”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3808号

  异议人: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马鞍山品天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马鞍山品天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4期《商标公告》第55744076号“汪汪队之猫咪大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汪汪队之猫咪大队”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水果罐头;鱼(非活);加工过的水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211674号“汪汪队立大功”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非活);家禽(非活);猎物(非活)”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故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744076号“汪汪队之猫咪大队”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19日

通过华东商标转让网

第55210425号“ACTIVE DE LA VI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this is index.php

第55210425号“ACTIVE DE LA VIE”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3809号

  异议人:株式会社阿客魅德拉菲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康正伟
  异议人株式会社阿客魅德拉菲对被异议人康正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5期《商标公告》第55210425号“ACTIVE DE LA VI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CTIVE DE LA VIE”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746628号“ACMEDLAVIE”、第26860794号“ACMEDELAVIE”、第27522989号“ACME DE LA VIE”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上衣;T恤衫;夹克(服装);裤子”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故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210425号“ACTIVE DE LA VI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19日

通过华东商标转让网

第53228886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this is index.php

第53228886号“图形”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3810号

  异议人:胖猩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无限进步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胖猩猩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南无限进步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6期《商标公告》第53228886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第21类“酒具(托盘);饮料搅拌棒;茶包托;酒具;啤酒扎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574014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1类“非医用喷雾器;饮料隔热容器;长颈瓶;玻璃球瓶(容器)”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图形构造、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差异,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商标,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之前,异议人已将“图形”作为商标使用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对于异议人的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及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228886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19日

通过华东商标转让网

第54499007号“莕”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this is index.php

第54499007号“莕”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3811号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客香来蛋糕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客香来蛋糕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3期《商标公告》第54499007号“莕”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莕”指定使用在第33类“开胃酒;威士忌;伏特加酒;黄酒;白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493933号、第7591774号“杏”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利口酒;清酒(日本米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相近,故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499007号“莕”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19日

通过华东商标转让网

第54772701号“THE BONES AND C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this is index.php

第54772701号“THE BONES AND CO”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3812号

  异议人:伯恩斯科宠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长沙六不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伯恩斯科宠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长沙六不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3期《商标公告》第54772701号“THE BONES AND C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HE BONES AND CO”指定使用在第31类“植物;谷(谷类);苜蓿;活动物;新鲜水果;新鲜蔬菜”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恶意,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异议人申请了多件与国外宠物用品品牌文字构成相同或相近的商标,此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亦未对其商标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结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文字构成相近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上述商标申请注册具有抄袭异议人在先商标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772701号“THE BONES AND C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19日

通过华东商标转让网

第54017181号“ALAY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this is index.php

第54017181号“ALAYA”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3843号

  异议人:AATC贸易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深圳国丰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AATC贸易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国丰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1期《商标公告》第54017181号“ALAY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LAYA”指定使用于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首饰盒”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28953号“ALAIA”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4类“珠宝;首饰”等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017181号“ALAY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19日

通过华东商标转让网

第51820966号“惠客”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this is index.php

第51820966号“惠客”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3942号

  异议人:临沂惠客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郯城瑞康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临沂惠客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郯城瑞康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3期《商标公告》第51820966号“惠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惠客”指定使用于第30类“饼干;果冻(糖果)”等商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异议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全国工业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于“糖果;水果糖”商品上为中国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并实际使用“惠客”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巧克力;糖果(甜食);果冻(糖果)”商品与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糖果;水果糖”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惠客”文字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且双方当事人同处一地,被异议人对异议人在先使用的“惠客”商标理应知晓,此种行为难谓巧合。据此,被异议人于上述商品类别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820966号“惠客”商标在“巧克力;糖果(甜食);果冻(糖果)”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19日

在线客服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