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695786号“喜上福”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571号
异议人:承德喜上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和平
异议人承德喜上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周和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1期《商标公告》第52695786号“喜上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喜上福”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水晶石;石膏(建筑材料);水泥”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0885号、第15538491号“喜上喜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混凝土;石灰;砂浆”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695786号“喜上福”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01日
第54915232号“美拍美搭”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570号
异议人:厦门美图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镜像智能摄影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厦门美图网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镜像智能摄影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1期《商标公告》第54915232号“美拍美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拍美搭”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758073号“美拍MEIPAI”、第17608548号“美拍”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并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915232号“美拍美搭”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01日
第54344216号“趣湘客”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569号
异议人:商丘守如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长沙市魔神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商丘守如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长沙市魔神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2期《商标公告》第54344216号“趣湘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趣湘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鹌鹑蛋、无铅皮蛋”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459512号、第33448755号“趣湘客QUXIANGK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食用油、牛奶制品”、第30类“调味品、谷类制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显著,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混淆误认和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344216号“趣湘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01日
第50596290号“MAGSAFE”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567号
异议人:苹果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佰年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苹果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佰年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2期《商标公告》第50596290号“MAGSAF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GSAF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仿皮革”。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569800号“MAGSAFE”,在先注册的第50848525号“MAGSAF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行李箱;手提箱;旅行箱”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但是,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和我局查明的事实,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在不同类别上大量注册申请与他人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标,如“RUOSIRUISI RR及图”、“DIZDEY”、“ZARA”等,其中部分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或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对此,被异议人亦未对其大量注册商标的意图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任何合理解释说明。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具有一定独创性及知名度的引证商标完全相同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596290号“MAGSAF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01日
第54467067号“百丽熊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568号
异议人:上海百丽丝家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诸暨市港晟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百丽丝家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诸暨市港晟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1期《商标公告》第54467067号“百丽熊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百丽熊及图”指定使用在第24类“纺织织物;无纺布;纺织品制墙上挂毯;毡;家庭日用纺织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42303号“百丽丝BLISS”商标,第20202791号、第8435760号“百丽丝家纺BLISS”商标,第20202901号“百丽丝家纺”商标,第8435775号“百丽丝家纺BLISS HOMETEXTILE”商标,第26156402号“BLISS KIDS百丽丝儿童”商标,第26156385号“BLISS BABY百丽丝宝贝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在第24类“被子、布、无纺布、毛巾被、浴巾、床罩、毡”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第3187706号“百丽丝BLISS及图”、第3542303号“百丽丝BLISS”、第8435760号“百丽丝家纺BLISS”商标为“被子、被罩、床单(纺织品)”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但异议人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467067号“百丽熊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01日
第53863631号“兴盛自然”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566号
异议人:大自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柳松平
异议人大自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柳松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5期《商标公告》第53863631号“兴盛自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兴盛自然”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木地板;木地板条;竹地板”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53872号、第4587176号、第11732045号、第11732045A号、第22615876号“大自然”、第6829951号“大自然地板 大成者成大器NATURE及图”、第6857586号“大自然地板NATURE及图”、第8768489号、第11732037号、第11732037A号“大自然NATURE及图”、第8743025号“大自然家居”、第14206656号“大自然DIY”、第8997876号“大自然品味元素”、第8608986号“大自然.德狮堡”、第25112898号“自然”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木地板;非金属门;防水卷材”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地板”商品上的“大自然”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具有一定差异,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863631号“兴盛自然”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01日
第54388676号“宫宴长安”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565号
异议人:西安市福味居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纳远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宫宴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西安市福味居餐饮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宫宴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1期《商标公告》第54388676号“宫宴长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宫宴长安”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饭店、餐厅”等。异议人引证的第57470610号、第57483518号、第57475315号“秦觞宴长安QIN SHANG YAN CHANG AN及图”商标申请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因此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965106号、第39724140号“秦觞宴长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饭店、餐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易于区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388676号“宫宴长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01日
第54307884号“炊小蛙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564号
异议人:五常市彩桥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朋
异议人五常市彩桥米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周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1期《商标公告》第54307884号“炊小蛙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炊小蛙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244045号、第45386591号“炊小二 CHUIXIAOER”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差异,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307884号“炊小蛙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01日
第54142580号“久盛森歌”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562号
异议人:浙江森歌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禹杭天启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久盛地板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森歌电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久盛地板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1期《商标公告》第54142580号“久盛森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久盛森歌”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半成品木材;建筑用玻璃”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625247号“森歌”、第6955039号、第9776995号“森歌SENG”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洗涤槽;煤气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显著,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562597号、第7370963号“森歌SENG”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制家用器具用木材;木板材条”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森歌”,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故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木地板;纤维板;半成品木材;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非金属建筑材料;非金属建筑物”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142580号“久盛森歌”商标在“木地板;纤维板;半成品木材;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非金属建筑材料;非金属建筑物”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01日
第54356423号“LIFE SAVERS”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561号
异议人:箭牌糖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英煌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箭牌糖类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英煌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1期《商标公告》第54356423号“LIFE SAVER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IFE SAVERS”指定使用在第16类“硬纸管;印刷品;不干胶纸;海报;包装纸;包装用塑料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8426号、第17472561号、第19150948号、第19136104号、第19150949号“LIFE SAVERS”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6类“挂在墙上的金属标志牌”、第20类“展示板”、第24类“纺织品制壁挂”、第25类“戏装;化装舞会用服装”、第30类“糕点;口香糖”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然而,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经审理查明,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了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商标文字构成相同或相近的商标,此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亦未对其商标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商标文字构成相同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上述商标申请注册具有抄袭异议人在先商标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356423号“LIFE SAVER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01日